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PG电子app古樹名木保護條例发布日期:2025-01-29 浏览次数:600

  第一條 為了加強對古樹名木的保護,推進生態文明建設,傳承中華優秀傳統文化,制定本條例。

  第二條 本條例所稱古樹,是指樹齡100年以上的樹木,不包括人工培育、以生產木材為主要目的的商品林中的樹木。

  本條例所稱名木,是指具有重要歷史、文化、科學、景觀價值或者具有重要紀念意義的樹木。

  第四條 古樹名木保護管理工作堅持中國共產黨的領導,堅持保護第一、合理利用、分級管理的原則,構建政府主導、屬地負責、社會參與的工作機制。

  第五條 全國綠化委員會負責組織領導全國古樹名木保護管理工作。國務院林業主管部門、住房城鄉建設主管部門(以下統稱國務院古樹名木主管部門)按照職責分工負責全國古樹名木保護管理工作。國務院其他有關部門在各自職責范圍內負責古樹名木保護管理相關工作。

  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應當加強對古樹名木保護管理工作的組織領導。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林業主管部門、城市綠化主管部門(以下統稱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古樹名木主管部門)按照職責分工負責本行政區域內古樹名木保護管理工作。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其他有關部門在各自職責范圍內負責古樹名木保護管理相關工作。

  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以及村民委員會、居民委員會應當協助做好古樹名木保護管理相關工作。

  第六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開展古樹名木保護管理工作所需經費,應當按照財政事權和支出責任劃分原則列入本級預算。

  第七條 國家鼓勵、支持古樹名木保護科學研究和先進技術推廣應用,提高古樹名木保護管理水平。

  國務院有關部門、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應當採取多種形式,組織開展古樹名木保護宣傳教育,傳承古樹名木文化,增強全社會的古樹名木保護意識,營造保護古樹名木的良好社會氛圍。

  省、PG电子入口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根據實際情況,可以決定對城市內樹齡300年以上不滿500年的古樹實行一級保護、樹齡100年以上不滿300年的古樹實行二級保護。

  第九條 全國綠化委員會每10年組織開展一次全國古樹名木資源普查。普查間隔期內,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古樹名木主管部門適時開展古樹名木資源補充調查。在普查、補充調查以及古樹名木認定等工作中,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古樹名木主管部門可以組織開展古樹名木鑒定。

  第十條 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古樹名木主管部門根據古樹名木資源普查、補充調查結果認定古樹名木,報本級人民政府批准后依法公布。

  實行一級保護的古樹和名木由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古樹名木主管部門認定,實行二級保護、三級保護的古樹分別由設區的市級、縣級人民政府古樹名木主管部門認定。

  對在一定區域內集中生長形成的古樹群體,可以實行整體保護,並按照涉及古樹名木的最高保護等級,由相應的地方人民政府古樹名木主管部門認定為古樹群,報本級人民政府批准后依法公布。

  第十一條 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古樹名木主管部門應當建立古樹名木檔案,並按照有關規范和要求,對古樹名木設立保護標志,建設相應的保護設施,採取相應的保護措施。PG电子入口

  縣級人民政府應當按照國務院古樹名木主管部門的規定,劃定古樹名木保護范圍,並依法公布。

  因生態保護等公共利益需要,造成古樹名木相關權利人合法權益受到損害的,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應當依法給予補償﹔涉及屬於集體所有、私人所有的古樹名木的,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可以採取措施合理照顧有關單位、個人的利益。

  第十二條 縣級人民政府古樹名木主管部門應當按照有利於加強古樹名木日常養護的原則,明確有關單位、個人作為古樹名木的日常養護責任人,與日常養護責任人簽訂日常養護協議,根據古樹名木權屬情況、PG电子入口保護等級、養護狀況、養護費用等,明確雙方權利義務。

  對在古樹名木保護管理工作中作出突出貢獻的單位、個人,按照國家有關規定給予表彰和獎勵。

  第十三條 縣級人民政府古樹名木主管部門應當加強對日常養護責任人的技術指導和培訓,提高日常養護責任人的科學養護能力。日常養護責任人應當嚴格履行養護義務,對損害古樹名木及其生長環境的行為應當予以制止。

  日常養護責任人發現古樹名木遭受損害或者出現生長異常等情形的,應當及時報告縣級人民政府古樹名木主管部門,縣級人民政府古樹名木主管部門應當及時組織現場調查,並對所涉古樹名木採取救治、復壯等措施。

  因重大植物疫情防控、搶險救災等特殊緊急情形,依法採取應急處置措施採伐古樹名木的,縣級人民政府有關部門應當及時通知縣級人民政府古樹名木主管部門。縣級人民政府古樹名木主管部門應當在應急處置工作結束后30日內將有關情況逐級報告至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古樹名木主管部門。涉及實行一級保護的古樹和名木的,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古樹名木主管部門應當報告國務院古樹名木主管部門。

  第十五條 古樹名木原則上實行原地保護,不得移植。有下列情形之一,確需移植古樹名木的,建設單位應當提出移植申請並提交相應的移植和養護方案,按照涉及古樹名木的最高保護等級,經認定該古樹名木的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古樹名木主管部門審核並報本級人民政府批准:

  (一)國家能源、交通、水利、軍事設施等重點建設項目選址確實無法避讓古樹名木﹔

  (二)省、自治區、直轄市能源、交通、水利等重點建設項目選址確實無法避讓實行二級保護、三級保護的古樹﹔

  古樹名木的生長狀況可能危害公眾生命安全,採取修剪、支撐等防護措施仍無法消除安全隱患的,由縣級人民政府古樹名木主管部門提出相應的移植和養護方案,按照管理權限報有關人民政府批准。

  古樹名木移植,屬於本條例第十五條第一款規定情形的,移植費用和移植后5年內的養護費用由建設單位承擔﹔屬於本條例第十五條第二款規定情形的,移植費用和移植后5年內的養護費用由有關縣級人民政府承擔。

  (四)在古樹名木保護范圍內鋪設非通透性硬化地面、使用明火、堆放重物、傾倒易燃易爆物品或者有毒有害物質﹔

  第十八條 建設項目選址、建設,應當避開古樹名木保護范圍﹔因特殊情況不能避開,確需在古樹名木保護范圍內新建、擴建建筑物、構筑物或者鋪設管線的,應當在施工前報告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古樹名木主管部門,並按照要求採取必要的工程措施,盡可能減輕對古樹名木及其生長環境的損害。

  古樹名木保護范圍內已有的建筑物、構筑物、管線等,不符合古樹名木保護要求的,縣級人民政府應當有計劃地組織治理。

  古樹名木保護與文物保護相關時,由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古樹名木主管部門和文物主管部門共同制定保護措施。

  (一)合理利用古樹名木資源開展保護技術、遺傳育種、生物學等科學研究,推廣應用科研成果﹔

  (二)結合歷史文化名鎮名村、歷史文化街區、傳統村落以及傳統節慶、民俗,挖掘古樹名木的歷史和文化價值﹔

  (四)古樹名木屬於傳統經濟樹種的,相關權利人依法開展必要的生產經營活動。

  第二十條 古樹名木死亡的,由認定該古樹名木的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古樹名木主管部門組織確認、查明原因並提出處置意見報本級人民政府﹔具有原地保留價值的,予以保留,並根據實際情況採取必要的保護措施。

  第二十一條 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古樹名木主管部門應當建立古樹名木分級保護巡查制度,根據古樹名木的保護等級、分布地域、長勢情況等確定巡查周期,定期開展巡查。

  對位於偏遠地區和交通不便地區的古樹名木,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古樹名木主管部門可以利用大數據、衛星遙感、無人機等技術手段開展動態監控。

  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古樹名木主管部門應當及時將本行政區域內的古樹名木數據信息歸集至古樹名木保護管理信息平台。

  第二十三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古樹名木主管部門依照本條例規定,按照職責分工對古樹名木保護管理等活動進行監督檢查,有權採取下列措施:

  (三)查閱、復制有關文件、資料,對可能被轉移、銷毀、隱匿或者篡改的文件、資料予以封存﹔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古樹名木主管部門依法進行監督檢查,有關單位、個人應當予以配合,不得拒絕、阻礙。

  第二十四條 對古樹名木保護管理工作不力、問題突出的地區,國務院古樹名木主管部門可以約談有關地方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主要負責人,要求其採取措施及時整改。

  第二十五條 國務院古樹名木主管部門、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及其古樹名木主管部門、其他有關部門的工作人員在古樹名木保護管理工作中濫用職權、玩忽職守、徇私舞弊的,依法給予處分。

  第二十六條 違反本條例規定,採伐、移植古樹名木的,由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古樹名木主管部門責令停止違法行為、採取補救措施,沒收違法所得,並依照下列規定處以罰款:

  (一)涉及實行一級保護的古樹和名木的,處每株50萬元以上100萬元以下的罰款﹔

  違反本條例規定,損害古樹名木及其生長環境,造成古樹名木死亡的,依照前款規定處罰。

  第二十七條 有本條例第十七條第一項、第二項、第三項、第四項規定行為之一的,由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古樹名木主管部門責令停止違法行為、採取補救措施,沒收違法所得,並處1萬元以上10萬元以下的罰款﹔拒不停止違法行為、不採取補救措施或者造成嚴重后果的,並處5萬元以上20萬元以下的罰款。

  有本條例第十七條第五項、第六項、第七項規定行為之一的,由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古樹名木主管部門責令停止違法行為、採取補救措施,沒收違法所得,可以並處1萬元以下的罰款﹔拒不停止違法行為、不採取補救措施或者造成嚴重后果的,並處1萬元以上10萬元以下的罰款。

  第二十八條 違反本條例第十八條第一款規定的,由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古樹名木主管部門責令停止違法行為、限期恢復原狀或者採取其他補救措施,沒收違法所得﹔拒不停止違法行為、逾期不恢復原狀、不採取其他補救措施或者造成嚴重后果的,依照下列規定處以罰款:

  (一)涉及實行一級保護的古樹和名木的,處每株20萬元以上50萬元以下的罰款﹔

  第二十九條 違反本條例規定,給他人造成損失的,依法承擔賠償責任﹔構成違反治安管理行為的,依法給予治安管理處罰﹔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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